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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简介

2020-09-22 11:06:24

内容来源:找防雷特约稿,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民规),于2019-11-22发布,2020-08-01实施。此前一版JGJ16-2008和之前1992年版均废止。这次民规由行业标准上升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增加和修订了许多内容。

见前言中所述:“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供配电系统;4.变电所;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6.自备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13.建筑电气防火;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17.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信息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智能化系统机房;24.建筑电气节能;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6.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一章;2.增加了建筑电气节能、绿色建筑电气设计、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三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讲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民规中防雷技术要求主要集中在第11章,另外,在第2章术语、第12.5电气装置接地、第12.9智能化系统接地也有相关内容。许多独立的系统,如13.3.9消防控制室;14.9.6安防监控中心;16.8.2公共广播;17.6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20.1.5通信网络系统;21.8.3综合布线系统;22.4.2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要求均用“应符合23章的要求”推给23章了。在23章智能化系统机房的23.5.2和23.5.3中规定了机房的接地和防雷,摘要如下:


23.5.2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包括等电位联结、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等宜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按系统中最小值确定,并符合本标准第12.5.10条的规定;

2、机房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该箱的接地导体与机房地板钢筋单点接地,并采用铜导体与建筑物总接地端子箱以最短距离连接;(注:应该是用S或M型等电位网吧?)

3、弱电间(弱电竖井)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接地干线宜采用不小于BV(BVR)-25mm²的导体与机房接地端子箱连接;弱电间(弱电竖井)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与楼层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4、当建筑内设有多个机房时,各机房接地端子箱引出的接地干线应在弱电间(弱电竖井)处与竖向接地干线汇接;

5、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的有关规定。


23.5.3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和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的规定;

2、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均应为1.0×107Ω·cm~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机房内采用的防静由活动地板的基材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


第11章为“民用建筑物防雷”,共分为10节。其中大部分内容引自GB50057-2010和GB50343-2012。以下专门介绍与以上两个标准有差异的内容。


11.1为“一般规定”共9条,有差异3处:

11.1.6“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与1992年和2008年版相同。

11.1.8“250m及以上的建筑物,宜提高防雷保护的技术要求”,由于在11.2.3中已规定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知250m及以上是否按第 一类防雷建筑物要求执行。                

此外,本节中对一些在第2章已定义的术语,使用了不同的术语名称,如“防雷装置”用了“雷电防护系统”,“雷击电磁脉冲”用了“雷电电磁脉冲”。第2章用了“雷电波侵入”这一废弃的术语,而本章中又使用了正确的“闪电电涌侵入”等,此类问题多次出现,不一一列举。


11.2为“建筑物防雷分类”共4条,有差异4处:

11.2.3-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1.2.4-3“100m以下,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为第三类

11.2.4-6“建筑群中最 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为第三类。

11.2.4-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为第三类。

以上4处规定既有语焉不详,难于掌握的问题,例如如何确认“较重要的建筑物”或“类似建筑物”?如何界定建筑群及其边缘?尚有要求设计人员去统计历史上雷害事故(雷害事故严重性也应界定,是不是建筑物电气设备受雷击电磁脉冲损坏也属雷害事故?),还有这样分类是否会与本节中其他规定分类方法产生不同结果的问题。以上4处均似存在不可操作性。


11.3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共8条,有差异5处:

11.3.2-4“当建筑物250m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机房的屋面和侧壁应采用5m×5m的接闪器网络保护”不知这个5m×5m的接闪网是防直击雷用的,还是防闪电辐射电磁场用的,如果是前者,实际上把防雷类别提高到第 一类了,如果是后者,网格尺寸可能还不够。

11.3.2-7中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专用引下线”。引下线可以分为利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柱内钢筋的“自然引下线”以及无可利用时需要专门敷设的“专设引下线”两种。这个“专用”是为谁专用的呢?看了民规的条文说明才知道,是专门为防雷检测用的。其实大可不必,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柱内的每一垂直结构金属物均为引下线,没有哪一条是专用泄放雷电流的。引下线的电气导通检测完全可以采用GB/T21714.3-2015中E.4.3.1规定的方法只检测一次,整体电阻不超过0.2Ω就可以了。

11.3.3中规定了建筑物高于45m,小于250m时防侧击的要求。首先,建筑物高于250m时不用防侧击吗?其次,这个45m是已废止的GB50057-94的规定。GB50057-2010中规定是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且超过60m的部位,对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是相同的。

11.3.5中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要求多引用GB50057中对第 一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并且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的接地电阻值要求从30Ω提高到10Ω,不知让设计人员何所适从。

11.3.8规定共用接地网“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与GB50057-2010中4.3.6条矛盾,也与GB51348-2019中23.5.2-1条矛盾。共用接地网应不大于50Hz电气装置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


11.4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共5条,有差异2处:

11.4.2-6又一次提及“专用引下线”,问题同11.3.2-7。

11.4.3防侧击从60m高度开始,问题同11.3.3。


11.5为“其他防雷保护措施”共15条,有差异的12处:

第5节除引用GB50057中对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等,严禁在接闪器上悬挂电话线和粮、棉堆场的防雷要求外,主要增加了天线塔上天线、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雷达天线、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站、雷达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和玻璃幕墙的防雷要求,这些要求比较原则。


11.6为“接闪器”共9条,有差异2处:

11.6.3规定接闪杆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在GB50057和GB 21714.3中均未明确规定。

11.6.5固定支架间距要求的表11.6.5与GB50057中表5.2.6相比,将GB500057-2010中“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和“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两栏合并,称之“水平安装的导体”。这一条比GB50057和IEC62305-3描述要简练。


11.7为“引下线”共9条,其与GB50057-2010的差异主要还是前边提到的“专用引下线”问题,共出现了3次。


11.8为“接地网”共11条,其主要内容与GB500057基本相同,但笔者感觉这一节标题用“接地网”似乎不妥,因为11.8.8中规定“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这一根钢筋不会是网状吧?还是改为“接地装置”较好。另术语2.1.22“接地配置”也应改为“接地装置”这一常用术语为妥。


11.9为“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共11条。其主要内容多为GB50057和GB50343的混搭,主要亮点在11.9.11过电流保护器件,即GB50057中所指的“F2:电涌保护器制造厂要求装设的过电流保护电器”,为什么IEC61643和GB50057要用如此看似啰嗦的定语?这是由于SPD可以分类为“短路型SPD”,即该类型SPD劣化后呈短路状态,如SPD没有内置热脱离器,工频续流会流经短路的SPD入地,至使配电线路上安装的空开等断路器(F1)切断配电,造成事故。当然对于非短路型SPD不存在这种问题。所以在IEC和GB的图例中F2均用虚线绘出,表示是否要安装F2应该由SPD制造商根据自己产品的特征来决定。当确定需要安F2时,其技术参数值见GB50057附录J的条文说明和IEC61643-12:2008附录P2。

在11.9.11中规定“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1)分断SPD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2)耐受通过SPD的电涌电流不断开;3)分断SPD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前边二条即:该断则断,不该断时不能断。3)则应为前置条件,即SPD内没有内置热脱离器时,应安装F2。

另外,本节中使用术语“联结”而非“连接”、“电子信息系统”而非“电子系统”或“信息技术设备ITE”等与IEC和常用GB有异。至于GB50343中的问题,不是GB51348的问题,不在此讨论。


11.10为“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共5节,基本上是全引自GB50057,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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